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要求,上海市、安徽省将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创新许可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实现审批更精简、监管更高效、服务更优质,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我局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许可模式,从制度层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大便利。
三、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所有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对象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流程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附件1-4)。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名称,审批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我局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四)事中事后监管
我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能源局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即日起至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我局将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大部分许可事项开展全覆盖核查,对部分许可事项随机抽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前将名单公布在我局门户网站,非现场核查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企业直接转为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后需要检查、勘验的企业转为现场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我局将实施日常监管,不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国家能源局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等,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我局将通过相关系统平台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或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必要时通过函询等方式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五)信用监管
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我局将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做出书面承诺前,申请人要知晓告知事项。若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真实表示承诺意思,可出具书面承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在做出承诺的同时要按照承诺书要求妥善保存许可支撑材料以备核查。各相关单位要珍惜自身信用信誉,在告知承诺制申请中做到诚信守诺。
二是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许可规定。各申请人在申请前要认真阅读相关许可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阅读过程中有疑问的,可及时向我局提出咨询,我局将提供优质服务。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及培训工作。
三是各相关单位要自觉参与社会监督。我局将在门户网站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许可的企业申报情况有异议的,请向zzgzhdj@nea.gov.cn邮箱发送邮件反映情况,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各申请人在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联系我局。
为做好制度衔接,《关于在上海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华东监能资质函〔2020〕31号)废止。
咨询联系电话:021-23168045、23168046、23168039、
63372329(上海)
0551-63706019、63706028(安徽)
投诉监督电话:021-23168017
附件:1.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2.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3.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