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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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监能罚字〔2020〕37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灵璧县磬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QD42XE
法定代表人:舒杰
住所:灵璧县渔沟镇政府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磬阳光伏二期50兆瓦项目2018年6月6日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2018年6月11日完成发电机组的并网发电。截止至2020年11月23日,你公司发电机组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非法从事电力业务。你公司违反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违规从事电力业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规从事电力业务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意一家办理同行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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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