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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东监能罚字〔2020〕37号
2020-12-02 15: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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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东监能罚字〔202037

被处罚单位名称:灵璧县磬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QD42XE

法定代表人:舒杰

住所:灵璧县渔沟镇政府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磬阳光伏二期50兆瓦项目201866日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2018611日完成发电机组的并网发电。截止至20201123日,你公司发电机组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非法从事电力业务。你公司违反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违规从事电力业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规从事电力业务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意一家办理同行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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