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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东监能罚字〔2020〕33号
2020-12-02 15: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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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东监能罚字〔202033

被处罚单位名称:上海邑仝水电工程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GHQ5Q

法定代表人:顾小弟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115-Z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承揽的上海市行知中学宝林支路10110kV业扩工程(进出线电气),工程内容包括新放10kV电缆相关工作,你公司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属于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协议、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电力业务许可法规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意一家办理同行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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