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东监能罚字〔202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8CF47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4号机组、6号机组设计使用年限已到期,未办理延续运行手续,处于超期服役状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规定“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2020年月9月21日,我局印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关于责令暂停并网发电的通知》(华东监能整通〔2020〕21号),责令上述超期服役机组于2020年11月10日起暂停并网发电。2020年12月25日15时43分,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4号机组并网运行,属于发电厂并网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以上行为有整改通知书、并网出力曲线突变截图,询问笔录、调度录音记录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发电厂并网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行为给予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意一家办理同行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3月5日